SDPR-2018-0130008
山东省财政厅文件
鲁财采〔2018〕16号
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
办法的通知
各市财政局、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(市、区)财政局,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,省直各部门、单位,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:
采购需求是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,是执行政府采购预算、发挥采购政策功能、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,在整个采购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。为充分体现采购人的主体责任,进一步提升采购需求管理水平,我们研究制定了《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》,着力引导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从调研、论证、公开等方面强化管理,以采购需求的规范性保障采购结果的“物有所值”。请结合实际,认真贯彻执行。
山东省财政厅
2018年3月12日
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,提高采购质量,保障采购效率,落实采购政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和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》(财库〔2016〕205号)等相关规定,结合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公开招标、邀请招标、竞争性谈判、竞争性磋商、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管理,适用本办法。
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,是指采购标的的技术、规格、性能、功能、质量、服务等要求的具体细化,是确定采购预算、编制采购文件、实施采购活动的基础和依据。
第三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合理规范、有序高效、公开透明的原则,符合实际需要,体现厉行节约,有利于公平竞争,有助于政策功能落实。
第二章 确定主体
第四条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需求确定的主体,负责采购需求的提出、调研、论证、公开、评价等事宜,并对采购需求的合理性、合规性承担责任。
第五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发挥管理优势,对系统内通用且使用频繁的产品和服务的性能指标、技术规格、服务标准、安全要求等制定标准化基本需求。
第六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制定采购需求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