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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
城镇燃气管理条例
发布时间:2016-08-07 14:34:33

发布机关: 国务院
发布文号: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行政区域: 全国
文件类型: 行政法规 文件状态: 现行有效
发布日期: 2010-11-19 实施日期: 2011-03-01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

(第583号)

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总 理  温家宝

二○一○年十一月十九日

城镇燃气管理条例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,保障燃气供应,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,保障公民生命、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,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,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、燃气经营与服务、燃气使用、燃气设施保护、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,适用本条例。

天然气、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,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,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,沼气、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,不适用本条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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